求助: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是否能够获得仲裁或人民法院的支持。

求助: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请求事项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支付劳动仲... 求助: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请求事项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是否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劳动仲裁期间没有上班)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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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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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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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是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是吗?在天津试用吗?
追答
该复函视为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的司法解释,理应被法院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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