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刑法案例分析(越详细越好!谢谢)

苟某有两个女儿,由于计划生育不能再生孩子,但苟某还想要一个男孩,于是起了想杀两女儿的念头,然后向在实验室工作的母亲索要化学药品氰化钾(有剧毒),其母亲呵斥他,不想给,但又... 苟某有两个女儿,由于计划生育不能再生孩子,但苟某还想要一个男孩,于是起了想杀两女儿的念头,然后向在实验室工作的母亲索要化学药品氰化钾(有剧毒),其母亲呵斥他,不想给,但又怕他用通过其它方式毒死这两个小女儿,就给了他苏打粉。苟某将此“氰化钾”放入水中给两女儿喝,看到腹痛难忍的女儿,动了恻隐之心,自己把两女儿送到医院进行洗胃。

范某让女儿在门口等他,买东西回来后看到女儿在哭,脸上有脏东西,认为是贾某(男,17岁)弄的,于是上前去抓住贾某的左肩,一拉一拽,推倒在地。贾某被推到时头恰好碰到一块大石头上,倒地后脚登了一下,范某擦干净女儿的脸转身发现贾某到地不动,他将贾某拉起来,看到石头上有血迹,在0.3米高时,贾某的喉咙响了一声,脸色苍白,四肢发软。范某害怕负责,将贾某抱进一座废弃磨坊内,并盖上稻草,见稻草动了一下,认为他还活着,就用石头砸了贾某的头并用磨盘压在他的身体上。几天后,贾某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贾某头部有两处致命的伤,范某在砸贾某之前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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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77dec6
2014-01-03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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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故意杀人中止。苟某并不知情此“氰化钾”为苏打粉,当看到女儿腹痛以为是氰化物中毒的症状。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结果还未出现。苟某送女儿去医院是有效防止犯罪既遂,属于犯罪中止。
第二个案例: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未遂。
334600357
2013-12-31 · TA获得超过992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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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 属于 手段不能犯 无罪。

第二个 过失致人死亡罪 隐藏尸体等之后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予处理。
追问
能再详细点不
追答
第一个考虑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手段不能犯。从犯罪形态考虑首先排除犯罪预备,因为已经着手,进入实行阶段。  其次排除犯罪未遂,因为未遂的原因出现在预备阶段,因此不是犯罪未遂。  最后只剩手段不能犯,即工具不能犯 ,试想 你说要杀人,用毒,你用盐能毒死人么?因此无罪。

第二个,拉拽行为最多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故意伤害的犯意,但绝不是故意杀人的犯意,主客观相统一,最后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国民预测可能性原则,你能指望一个杀了人的人不去隐藏尸体吗?不可能,所以后面的行为为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处理。只评价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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