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企,公司规定见习1年,实际上就是实习一年,这样公司是不是违法

在见习期内辞职,要付违约金吗?我们集团的规定好像要比法律大,现在还要按老的合同收违约金... 在见习期内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我们集团的规定好像要比法律大,现在还要按老的合同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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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man
2008-04-26 · TA获得超过22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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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贝瑞卡”的回答千万别听,他是随便网上粘贴来的,还说什么:实行见习期你们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我的建议,你可以向你当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咨询,你就清楚到底合不合法了。

  那你要问,这见习期这么说呢?

  我现在明确告诉你:企业实现见习期是违法行为! 为什么?因为无论从原见习期规定和现在国家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都没有任何法规依据,是纯粹的违法行为!

  当前在中国境内,企业只要和劳动者就是你订立劳动合同,这个行为就受到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调整,除非你这个的企业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也是违法的。

  关于见习期具体解释如下:

  见习期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但时至今日,见习期制度只在事业单位有效(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管理)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第二,时间限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参考资料: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月17日的答复性解释
百度网友ae5065f68
2008-04-25 · TA获得超过29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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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下,我也是应届生,再说下,我这不是单纯的复制粘贴啊!楼主要看清楚哦!呵呵~~
新法规定的DD有好多相近的名词要搞清楚~~
劳动关系中的“六期”,即: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

★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简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合同期是每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合同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两年。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的,试用期和合同期的起算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将试用期从合同期中剥离。其次,试用期可由劳、资双方约定,且期限的长短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且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结束后若劳动者考评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这类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当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低于法定最高值,在最高值范围内,双方是可以协商延长试用期的。但是,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远远超过法定最高期限,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做无效处理,而超出部分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按非试用期的权利义务来履行。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一是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有别于通过常规手段及资金招聘的人员)、二是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特殊培训的人员(有别于只是在工厂内部进行的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等必备培训)、三是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住房待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的提供等)。

服务期限可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五年期居多。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但在实际中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当合同期已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此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招用的费用等等。二是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对于劳动者而言,合同期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支出的成本以及岗位的特点等情况,在服务期协议中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作为双方履约的保障。

★实习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专业训练的期限。实习期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对于该类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人员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来处理。因此,这类人员到单位实习时,最好与单位订立一份“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内容。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下,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可见,见习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在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目前,见习期已渐渐退出劳动合同范畴,但在正式宣布废除前,仍有存在的可能。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见习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可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来解决。
★学徒期是针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为了让其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制度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的一种产物,至今在一些技术岗位上仍然沿用。学徒期限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来确定。虽说学徒期是新近员工学习、接受培训的期限,但该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且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学徒工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你主要应该看实习期和见习期,按你的情况来看,你们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一般是一年,但是要看是按见习期来算还是按实习期来算,你该问清楚,薪资待遇是个什么水平,签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入不入编等等,呵呵,我个人的观点,大型国企在这方面做得应该是不错的,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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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jianzihan
2008-04-25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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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的《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至1年的,试用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签订1个月至3年的,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签订3年以上的,试用不得超过16个月;如果你说的实习1年的意思和试用1年是同一个问题的话,就要看你和公司签合同时间了。公司规定的试用期大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话就是违法行为,那么你辞职就不用为一份违法的合同付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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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a19830110
2008-04-25 · TA获得超过40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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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了就算违约没签合同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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