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达科他州 、 密西西比州 、 密苏里州 、 印第安纳州 、佐治亚州 、肯塔基州 、俄亥俄州 、田纳西州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但对于堕胎权的限制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并提出“三阶段标准”。
1 在妊娠头三个月(第1到第12周),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胎儿也 不具有体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医生与孕妇磋商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
2 在妊娠头三个月之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 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而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
3 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 周)之后,政府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达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因而政府可以禁止堕胎。
扩展资料:
从民调结果中可以看出,有 55% 的美国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堕胎,而有 41% 的美国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对堕胎。
美国对堕胎的法律,也大约是这样两个对立观念的反映:允许堕胎,但有条件限制。而且,这些限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由于支持 堕胎的人占大多数,
反对堕胎者,实际是处于劣势。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却是处于攻势,并通过一些战术,一点一点的蚕食对方的领地。
堕胎本身是一种行为,它涉及的是性生活的隐私权。而行使它的权利,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规定,只能通过人权法案里的相关条目来推导,来定义。
这样,各执己见的人们,就要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定义。同时,正因为隐私权是一种新的权利,也就让这种权利的斗争格外激烈。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棱镜计划,毫无疑问也是涉及对这个权利的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堕胎
过去堕胎在美国是非法的,但由于疾病、非正常怀孕等原因,在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每年大约有20万起至120万起堕胎。由于非法堕胎操作的不妥而遭受健康问题的绝大多数妇女,是贫穷的年轻妇女;富裕的妇女通常能获得质量较高的服务。
于是,政府出台了一个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方案,即 1970年的《公共保健服务法》的第十章方案。第十章是一个专门为计划生育服务提供的资金,是对贫穷而无保险的妇女及男士所设立的。
第十章方案的绝大部分资金是直接供给所有五十个州的服务提供者。获得第十章方案资金的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服务提供的章程,及其严格规定。
近些年,一些州自己制定法律,又一次收紧堕胎政策。
如:南达科他州(SouthDakota)州长迈克·郎兹签署的一项禁止堕胎的法案(行政法规);密西西比州议会也在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除强奸、乱伦导致的受孕,以及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外,均不得堕胎;密苏里州则随即提出了一项与南达科他州相同的禁止堕胎提案。
印第安纳、佐治亚、肯塔基、俄亥俄、田纳西等也有相似动作——从地域上看,这些州多数是比较保守且经济不好的南方州,在绝大多数州,怀胎12周内不加限制,12周到24周需要医生签名,24周以上,除非胎儿威胁到孕妇的生命安全(注意不是健康),否则视同谋杀。
扩展资料: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
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9世纪中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
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堕胎
但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实际上是使堕胎在美国全境合法化。
近些年,一些州自己制定法律,又一次收紧堕胎政策。
如,
南达科他州(SouthDakota)州长迈克·郎兹签署的一项禁止堕胎的法案(行政法规)
密西西比州议会也在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除强奸、乱伦导致的受孕,以及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外,均不得堕胎。
密苏里州则随即提出了一项与南达科他州相同的禁止堕胎提案。
印第安纳、佐治亚、肯塔基、俄亥俄、田纳西等也有相似动作
——从地域上看,这些州多数是比较保守且经济不好的南方州
在绝大多数州,怀胎12周内不加限制,12周到24周需要医生签名,24周以上,除非胎儿威胁到孕妇的生命安全(注意不是健康),否则视同谋杀
中国法律不健全,不能约束人们对待类似事件负责,形成如今社会万罗现象,让人们的感情肆意泛滥。一个个“杀手”就无形的出现了。不是什么都可以自由,自由过度就是堕落,所以需要法律理性约束。也是人文提高的体现。
美国亚拉巴马州竟然不允许堕胎!连遭性侵怀孕也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