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只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不一定,取决于借贷金额的数目。
在小额借贷中仅仅有借条可以主张有借贷合意亦可证明借款交付。而大额借贷中,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能证据钱款已经实际交付,从而返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是说只要借款人没有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合同就没有成立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负有举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借条)
(2)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如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
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
但占比不低的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
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还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在小额借贷中仅仅有借条可以主张有借贷合意亦可证明借款交付。
而在大额借贷中,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能证据钱款已经实际交付,从而返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效力生效条件:
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
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双方借款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上万元、多则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对于大额借款,只有一张借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