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回答
展开全部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夫妻离异而中断婚姻关系,最早就叫做“绝婚”,而唐以后就称为“离婚”了。离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普遍用于唐朝。
但是在民间或文人学士的口语中,都不经常使用“绝婚”或“离婚”的字眼。因为在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完全以家族为中心,男女结婚的主婚权操纵在家长手中,离婚基本上也由家长决定,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可谈。妻子是属于夫家所有的,夫家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将妻子弃去,婚姻中断实质是男子把妻子赶出家门,没有夫妻进一步协商的余地,更没有女子提出要与丈夫离异的可能,所以离婚在宋以前叫“出妻”、“去妻”或“弃妻”,在宋以后叫做“休妻”。在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妇女没有离婚权利的社会里,所谓离婚制度只能说是弃妻制度,决不能和现代的离婚制度同日而语。
在周代,离婚现象是较为随意的。周代丈夫离弃妻子的现象十分普遍,方式也很随意,谈不上什么手续,只是由媒氏记录下来罢了,叫做“书之于版”,不管他们为什么离异。
普通百姓的离异,只需要男方请个人到女方家去,告诉女方的家长说:“男方说她不好,实在不能和您的女儿一起吃饭,他请我来跟您谈谈。”女方的家长就会回答说:“都是小女不对,由我负责。就照男方的意思办吧。”客人走出来,主人送到门外,离异的事就算成立。
贵族的离异大体也是这样,由男家派一个使臣到女家对女方家长说:“我们的主人不会处理家事,不能和您的小姐长远地一起侍奉祖庙,他派我来转达给您老爷。”女家的主人就会说:“不要这样说,这都是我以前没有把女儿教好,现在我一定从命。”使臣把女子出嫁时的嫁退给女家,这事也就算完了。
周代离异手续较之后代还很不完善,也很不严格。由于传统习俗的遗留,夫妻离异还被看作是很平常的事。但是男子这种较为随意的、自由的出妻,还是给女子带来莫大的苦难。难怪《诗经·卫风·氓》中的那个女子,指责男子“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并且通过自身的教训告诫天下女子:“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先秦时男子离弃妻子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到了汉代,出妻的理由逐渐归纳为七条,做妻子的触及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被丈夫合法的抛弃掉。这就构成弃妻的法定理由叫“七出”,也叫“七去”。“七出”,原来是礼制上的规范,最早见于《大戴礼》。其内容如下:
1.“无子”出妻。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宗法社会里能不能传宗接代被看作头等大事,所以不能生育作为出妻的头一条理由是理所当然的。
2.“淫佚”出妻。如果女子不信守贞洁,和丈夫之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自然是大逆不道的,一经发觉,便被丈夫抛弃,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
尽管男子可以纳妾,可以嬖婢,可以和家室以外的女子成 奸而不受到社会的责难。这种不合理却在中国年封建社会中被认为是合理的。
3.“不顺父母”出妻。侍侯公婆,是媳妇的本分,如果被认为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女人就是无德的了,是万不能留在家里的。如果女子遇到挑剔的婆婆或苛刻的丈夫,那就倒霉了。
4.“口舌”出妻。古人认为,女子话多就会挑拨亲戚关系不和,造成恶果,因此多嘴的女子也要被离弃。
5.“盗窃”出妻。 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盗窃固然不好,但人们往往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以盗窃为由把妻子出掉。
6.“嫉妒”出妻。在男人天下的封建社会,女子嫉妒就是防碍丈夫讨妾,防碍丈夫宠婢,防碍男人对一切别的女子产生染指之欲。因此男子是很忌妒女子这种嫉妒的。
7.“恶疾”出妻。妻子患有重病或恶性传染病,就不能主持家庭饮食和对祖宗的祭祀,以封建观念看来,这样的妻子在家庭中已基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须出。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七出”的规定在法律上做了不许随意出妻的限制,使夫妻离异要有一定的根据。恐怕也引导男子去找出妻的根据。它片面要求妻子,其苛刻有时甚至也是违背丈夫的意愿的。《孔雀东南飞》就是写一队恩爱夫妻,只因妻子不被婆婆喜欢而遭遣出,酿成夫妻生离死别的结局。
不过,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稍稍在残酷的礼法上涂上些仁义的暖色:1.“无所归”不去。娘家已经没有人的妻子可以不去,免得她离开后无法生活,产生新的社会问题。2.“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三年丧期的妻子不能抛弃,为的是不忘恩情。3.“先贫贱后富贵”不去。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弃去,为的是不悖德行。
唐代仍然沿袭了汉代以来的“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仍按传统精神不变,并被原原本本纳入法律《唐令》之中。如果妻子属于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仍然坚持出妻,要依法判罪:“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者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者,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唐代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也都规定有“七出”和“三不去”,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元、明、清和唐、宋有点不同的地方是,“三不去”的例外规定不同。唐、宋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恶疾必去,二是犯奸必去。而元、明、清的规定仅有一种,只是犯奸必去。就是说,虽有恶疾,如具备“三不去”理由的也可以不去,惟独对犯奸者视为大逆不道,无论如何也得弃去。可见对妇女的贞操问题看的最为严重。
“七出”和“三不去”,虽然是丈夫离弃妻子的离婚条件,然而仔细分析它与夫妻个人的关系并不重要,其基本精神是从家庭利益出发的,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意义。“七出”的七个条件无一不与家族利益相关,且实在野蛮而又专横,充分显示了女子在古代社会的悲惨境地。
中国古代的离婚除了以上的法定弃妻形式外还有协议弃妻;法律强制离异;官府断离等形式。
古代的协议弃妻,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协议离婚。所谓协议弃妻,是指在不具备“七出”条件的情况下,男方发起离婚提议,女方也同意,法律允许离婚。《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者,不坐。”但法律是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的,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三从”的枷锁牢牢的桎皓住妇女,妻只能终身屈服于夫,尽力求夫之垂怜,怎敢与夫分庭抗礼不想和谐呢?所谓不相和谐,只能是丈夫单方面的好恶,决不可能是双方的合意。
法律强制离异在古代叫“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义绝”,最早见于《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根据《唐律疏议》解释,构成“义绝”的条件有: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1. 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2. 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3. 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
4. 妻欲害夫。
考察这五种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可见“义绝”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其次,这五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相对的,其余都是课于夫的责任轻于妻的责任,尤其是妻欲害夫为“义绝”,而夫欲害妻则不见律文。显然“义绝”也是男尊女卑一边倒。
上述三种形式的离婚,都属于片面保护男方家族利益,基本上不承认妇女的离婚请求权,这是中国古代几千年离婚制度的基本情况。从元代起,有一种官府断离的特殊做法,才稍稍有一点保护妇女的因素。
官府断离,即官府判令离异,它与“义绝”相似而又不相同。“义绝”是具有“义绝”条件的不需司法衙门判决就应自动离异,不离的法律才加干涉,勒令离异并给予惩罚。而官府断离,则是司法衙门在处理其他案件时涉及到离婚问题一并断令离异,它类似现代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逼妻为娼
元代法律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律也有相关规定。
2.将妻典雇与人
元律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没有作离异的原因提出。明、清律明白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3. 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
元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看来,元代对妇女的利益多少作了一些保护,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比以前的王朝有些进步。
除了以上的主要离婚形式外,还有些其他的离婚条件。
(一)违反婚约而离异
1、 悔婚
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
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
(三)因婚姻违法而离异
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
1、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 一,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
2、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依法离异。
结婚是“合两姓之好”,双方家长立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可是一旦结婚后,妇女脱离父宗而加入夫族,便归夫家所有,可由夫家任意摆布,母家无权干涉。在“夫有再娶之义,妻无二适之文”的训条下,夫家可责令丈夫离弃妻子,妻子只能“从一而终”,“嫁狗随狗,嫁鸡随鸡”。古代中国的妇女只能是被抛弃的对象,很本没有离婚的权利。离婚制度仅仅是弃妻制度。
但是在民间或文人学士的口语中,都不经常使用“绝婚”或“离婚”的字眼。因为在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完全以家族为中心,男女结婚的主婚权操纵在家长手中,离婚基本上也由家长决定,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可谈。妻子是属于夫家所有的,夫家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将妻子弃去,婚姻中断实质是男子把妻子赶出家门,没有夫妻进一步协商的余地,更没有女子提出要与丈夫离异的可能,所以离婚在宋以前叫“出妻”、“去妻”或“弃妻”,在宋以后叫做“休妻”。在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妇女没有离婚权利的社会里,所谓离婚制度只能说是弃妻制度,决不能和现代的离婚制度同日而语。
在周代,离婚现象是较为随意的。周代丈夫离弃妻子的现象十分普遍,方式也很随意,谈不上什么手续,只是由媒氏记录下来罢了,叫做“书之于版”,不管他们为什么离异。
普通百姓的离异,只需要男方请个人到女方家去,告诉女方的家长说:“男方说她不好,实在不能和您的女儿一起吃饭,他请我来跟您谈谈。”女方的家长就会回答说:“都是小女不对,由我负责。就照男方的意思办吧。”客人走出来,主人送到门外,离异的事就算成立。
贵族的离异大体也是这样,由男家派一个使臣到女家对女方家长说:“我们的主人不会处理家事,不能和您的小姐长远地一起侍奉祖庙,他派我来转达给您老爷。”女家的主人就会说:“不要这样说,这都是我以前没有把女儿教好,现在我一定从命。”使臣把女子出嫁时的嫁退给女家,这事也就算完了。
周代离异手续较之后代还很不完善,也很不严格。由于传统习俗的遗留,夫妻离异还被看作是很平常的事。但是男子这种较为随意的、自由的出妻,还是给女子带来莫大的苦难。难怪《诗经·卫风·氓》中的那个女子,指责男子“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并且通过自身的教训告诫天下女子:“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先秦时男子离弃妻子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到了汉代,出妻的理由逐渐归纳为七条,做妻子的触及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被丈夫合法的抛弃掉。这就构成弃妻的法定理由叫“七出”,也叫“七去”。“七出”,原来是礼制上的规范,最早见于《大戴礼》。其内容如下:
1.“无子”出妻。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宗法社会里能不能传宗接代被看作头等大事,所以不能生育作为出妻的头一条理由是理所当然的。
2.“淫佚”出妻。如果女子不信守贞洁,和丈夫之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自然是大逆不道的,一经发觉,便被丈夫抛弃,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
尽管男子可以纳妾,可以嬖婢,可以和家室以外的女子成 奸而不受到社会的责难。这种不合理却在中国年封建社会中被认为是合理的。
3.“不顺父母”出妻。侍侯公婆,是媳妇的本分,如果被认为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女人就是无德的了,是万不能留在家里的。如果女子遇到挑剔的婆婆或苛刻的丈夫,那就倒霉了。
4.“口舌”出妻。古人认为,女子话多就会挑拨亲戚关系不和,造成恶果,因此多嘴的女子也要被离弃。
5.“盗窃”出妻。 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盗窃固然不好,但人们往往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以盗窃为由把妻子出掉。
6.“嫉妒”出妻。在男人天下的封建社会,女子嫉妒就是防碍丈夫讨妾,防碍丈夫宠婢,防碍男人对一切别的女子产生染指之欲。因此男子是很忌妒女子这种嫉妒的。
7.“恶疾”出妻。妻子患有重病或恶性传染病,就不能主持家庭饮食和对祖宗的祭祀,以封建观念看来,这样的妻子在家庭中已基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须出。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七出”的规定在法律上做了不许随意出妻的限制,使夫妻离异要有一定的根据。恐怕也引导男子去找出妻的根据。它片面要求妻子,其苛刻有时甚至也是违背丈夫的意愿的。《孔雀东南飞》就是写一队恩爱夫妻,只因妻子不被婆婆喜欢而遭遣出,酿成夫妻生离死别的结局。
不过,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稍稍在残酷的礼法上涂上些仁义的暖色:1.“无所归”不去。娘家已经没有人的妻子可以不去,免得她离开后无法生活,产生新的社会问题。2.“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三年丧期的妻子不能抛弃,为的是不忘恩情。3.“先贫贱后富贵”不去。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弃去,为的是不悖德行。
唐代仍然沿袭了汉代以来的“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仍按传统精神不变,并被原原本本纳入法律《唐令》之中。如果妻子属于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仍然坚持出妻,要依法判罪:“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者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者,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唐代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也都规定有“七出”和“三不去”,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元、明、清和唐、宋有点不同的地方是,“三不去”的例外规定不同。唐、宋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恶疾必去,二是犯奸必去。而元、明、清的规定仅有一种,只是犯奸必去。就是说,虽有恶疾,如具备“三不去”理由的也可以不去,惟独对犯奸者视为大逆不道,无论如何也得弃去。可见对妇女的贞操问题看的最为严重。
“七出”和“三不去”,虽然是丈夫离弃妻子的离婚条件,然而仔细分析它与夫妻个人的关系并不重要,其基本精神是从家庭利益出发的,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意义。“七出”的七个条件无一不与家族利益相关,且实在野蛮而又专横,充分显示了女子在古代社会的悲惨境地。
中国古代的离婚除了以上的法定弃妻形式外还有协议弃妻;法律强制离异;官府断离等形式。
古代的协议弃妻,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协议离婚。所谓协议弃妻,是指在不具备“七出”条件的情况下,男方发起离婚提议,女方也同意,法律允许离婚。《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者,不坐。”但法律是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的,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三从”的枷锁牢牢的桎皓住妇女,妻只能终身屈服于夫,尽力求夫之垂怜,怎敢与夫分庭抗礼不想和谐呢?所谓不相和谐,只能是丈夫单方面的好恶,决不可能是双方的合意。
法律强制离异在古代叫“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义绝”,最早见于《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根据《唐律疏议》解释,构成“义绝”的条件有: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1. 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2. 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3. 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
4. 妻欲害夫。
考察这五种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可见“义绝”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其次,这五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相对的,其余都是课于夫的责任轻于妻的责任,尤其是妻欲害夫为“义绝”,而夫欲害妻则不见律文。显然“义绝”也是男尊女卑一边倒。
上述三种形式的离婚,都属于片面保护男方家族利益,基本上不承认妇女的离婚请求权,这是中国古代几千年离婚制度的基本情况。从元代起,有一种官府断离的特殊做法,才稍稍有一点保护妇女的因素。
官府断离,即官府判令离异,它与“义绝”相似而又不相同。“义绝”是具有“义绝”条件的不需司法衙门判决就应自动离异,不离的法律才加干涉,勒令离异并给予惩罚。而官府断离,则是司法衙门在处理其他案件时涉及到离婚问题一并断令离异,它类似现代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逼妻为娼
元代法律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律也有相关规定。
2.将妻典雇与人
元律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没有作离异的原因提出。明、清律明白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3. 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
元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看来,元代对妇女的利益多少作了一些保护,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比以前的王朝有些进步。
除了以上的主要离婚形式外,还有些其他的离婚条件。
(一)违反婚约而离异
1、 悔婚
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
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
(三)因婚姻违法而离异
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
1、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 一,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
2、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依法离异。
结婚是“合两姓之好”,双方家长立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可是一旦结婚后,妇女脱离父宗而加入夫族,便归夫家所有,可由夫家任意摆布,母家无权干涉。在“夫有再娶之义,妻无二适之文”的训条下,夫家可责令丈夫离弃妻子,妻子只能“从一而终”,“嫁狗随狗,嫁鸡随鸡”。古代中国的妇女只能是被抛弃的对象,很本没有离婚的权利。离婚制度仅仅是弃妻制度。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616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