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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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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