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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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实习生可以分为专业性的,如医学院实习生、律师等,还有就是准毕业生到相关单位实习的情形,实习生在实习单位一般是要提供相应的劳动的,那么实习生可否要求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是什么?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案例:小华是一名做客服的实习生。每天似乎有干不完的活,甚至感觉比正式员工干得还要多。实习生几乎天天都要加班,但是却不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每个月的实习津贴也少得可怜。
1、实习生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第8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我国一些省市也有类似的政策规定实习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如上海、江苏、广东等地。
2、实习生劳动报酬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案例: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10年4月请了一名大四的毕业班学生小刘到该公司实习。实习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小刘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向其发放40元一天的实习补助。2010年7月,小刘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010年9月,在实习5个月之后,该公司认为小刘表现不错,便与其签订了自2010年9月1日起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2011年2月,小刘向公司辞职并提出,其在公司实习5个月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足5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拒绝补足。小刘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0年4月至8月实习期间的工资。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而是一种劳动报酬。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上述案例中劳动仲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支付的工资数额则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小刘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为其服务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故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小刘2010年7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但是我国个别地区也有政策规定实习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3、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纳税
      案例:某厂与某市职业高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接收了市职业高中的一批毕业生到该厂实习,并支付了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那么,这笔支付的报酬能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同时还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范围,即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上述案例中由于该厂只与职业高中签订了1年的合作协议,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的这笔报酬。但是实习生的劳动报酬需要企业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实习生劳动报酬的相关问题,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可以请求实习单位酌量发给报酬的,在实践中很多实习单位也是这样做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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