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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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条件
(一)保障范围______
1、本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____________________
2、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在汉创业青年等新市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两种方式。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申请人数和房源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房源不足的县(区)要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
(三)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两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县(区)还要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原则如下: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保障条件: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二、其他事项
(一)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实物保障外,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三)对政企联建、乡镇政府、卫生院、学校、工业园区建设的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基层住房困难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公租房,可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分配,履行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
(四)在对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实施保障时,不得设置保障对象年龄上限,且要优先保障有独立户籍的孤寡病残老人的住房需求。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条件
(一)保障范围______
1、本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____________________
2、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在汉创业青年等新市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两种方式。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申请人数和房源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房源不足的县(区)要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
(三)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两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县(区)还要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原则如下: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保障条件: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二、其他事项
(一)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实物保障外,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三)对政企联建、乡镇政府、卫生院、学校、工业园区建设的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基层住房困难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公租房,可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分配,履行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
(四)在对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实施保障时,不得设置保障对象年龄上限,且要优先保障有独立户籍的孤寡病残老人的住房需求。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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