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难题,请帮忙分析一下!
甲乙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方)。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超过三个月未付租金,则甲可以解除合同。后甲以乙超过三个月为由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在庭审中,乙提供了一份证明,是...
甲乙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方)。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超过三个月未付租金,则甲可以解除合同。后甲以乙超过三个月为由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在庭审中,乙提供了一份证明,是当地基层司法所出具的,内容是乙曾经在未超过三个月时间到过该所反映情况,说甲故意不收钱,恶意成就合同解除条件。后来,法院法院采纳了该证据,驳回了甲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司法所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请问,法院是否该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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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应当采纳,要看证据的内容
2,如果司法所单单证明乙去反应过这个情况,而司法所未做核实或调节工作,那么,该证据虽然真实,但不足以证明甲故意不收的事实,法院不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3,如果司法所证明乙来反应,进过司法所调查核实确实如此,那么这个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其实这样的情况,乙应当将租金到公证处提存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的规定。
2,如果司法所单单证明乙去反应过这个情况,而司法所未做核实或调节工作,那么,该证据虽然真实,但不足以证明甲故意不收的事实,法院不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3,如果司法所证明乙来反应,进过司法所调查核实确实如此,那么这个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其实这样的情况,乙应当将租金到公证处提存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的规定。

2025-03-27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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