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会计处理的问题,希望大家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公司将营销部的业务员、各部门的经理个人手机费在"管理费用-电话费"中列支,发票上抬头均为员工姓名,这样对吗?发票抬头不应该是公司吗?跪求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公司将营销部的业务员、各部门的经理个人手机费在"管理费用-电话费"中列支,发票上抬头均为员工姓名,这样对吗?发票抬头不应该是公司吗?跪求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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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利又洒脱灬纯真X
2013-03-17 · TA获得超过79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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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将手机号都过户到公司名下再发生话费支出
实务操作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的手机费可以理解为员工为公司业务而发生的话费,是公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所以这样处理在会计上、税务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手机费发票必须是实际消费的话费发票,而不能是那种预存话费款或购买电话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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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清楚这样的处理是没问题的,但我纠结于那张发票的抬头。它不应该是公司的名字吗?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公司的合法报销凭证,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只要是和公司有劳务合同的员工的名字作为抬头的发票也可以成为公司的合法凭证吗?这样还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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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员工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为企业业务发生的支出按照第八条规定也是可以扣除的,至于话费发票抬头嘛,是一个特例。
小草初长
2013-03-17 · TA获得超过824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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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跟公司签订了合同的员工,其电话费可以税前列支,不少地区都有明确。试想,如果不能列支,那完全可以买充值电话卡,给员工冲进手机,不是一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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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公司的合法报销凭证,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是发票上抬头均为员工姓名,这样属于公司的合法凭证吗?这样还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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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仅限于“电话费”。不包含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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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hzt
2013-03-17 · TA获得超过109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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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由法人签字或附上报销凭证,就等同于企业的费用了,只要属于合理列支的费用,名头无所谓的。 这就是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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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x_0328
2013-03-17 · TA获得超过18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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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头正常是不可以的,如果当地税务不是很严的话,就没有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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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适还素雅的mmU
2013-03-1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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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所得税法的合理性,公司员工支出的手机费,有一部份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与公司的客户联络的,是可以进入公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所以这样处理在会计上、税务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出于所得税法的合法性,如果未能取得合法报销凭证,也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除非是公司将这部份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中国移动将杌主的姓名改为公司名称,也就是你所说的发票抬头应该是公司名称,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难得遇到一个和我差不多名字的童鞋,帮你解答一下难题,这种小细节的问题是值得注意一下!我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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