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项职权由哪个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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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项职权由国务院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点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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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十五)项,国务院负责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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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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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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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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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是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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