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
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
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展开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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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回王英、王兰等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不正确的。按照《民诉意见》的规定,如果这些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则应当追加他们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2 徐小东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其有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 徐小东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其有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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