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问我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不太懂,请懂法律的高手们帮他一下,非常感谢
1、赵某(23岁)与钱某(21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赵某便对钱某说:“去逗逗它”。钱某便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
1、赵某(23岁)与钱某(21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赵某便对钱某说:“去逗逗它”。钱某便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孙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共3500元的玉器两件。另外,孙老人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
1、孙老人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玉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4、若钱某当时8周岁,孙老人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果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孙老人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被继承人刘三于201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200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200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1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1)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2)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3)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我的分数不多了,请各位别嫌少啊 展开
1、孙老人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玉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4、若钱某当时8周岁,孙老人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果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孙老人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被继承人刘三于201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200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200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1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1)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2)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3)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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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紧急避险,孙某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玉器主人可以向母猪的所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找赵某和钱某要求赔偿。
(3)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若钱某8岁,原本应由钱某承担的部分责任 换成有有其监护人承担。 即使孙某可以向赵某和钱某的监护人要求承担责任,也可以向母猪主人要求承担责任。 也可以要求赵某、钱某的监护人,母主主任一块要求承担责任。
(5)如果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构成紧急避险,应由母猪的主人承担责任。
2、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1)紧急避险,孙某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玉器主人可以向母猪的所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找赵某和钱某要求赔偿。
(3)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若钱某8岁,原本应由钱某承担的部分责任 换成有有其监护人承担。 即使孙某可以向赵某和钱某的监护人要求承担责任,也可以向母猪主人要求承担责任。 也可以要求赵某、钱某的监护人,母主主任一块要求承担责任。
(5)如果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构成紧急避险,应由母猪的主人承担责任。
2、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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