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急!
A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A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A酒店的分店,醉仙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及公园的两个大门由租赁双方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随...
A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A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A酒店的分店,醉仙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及公园的两个大门由租赁双方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随后,A酒店向规划局申请改建醉仙饭店,规划局查明该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园林局,遂发文要求园林局办理报建手续。规划局根据园林局的申请,核准将醉仙饭店改建成一栋四层楼的酒楼,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改建期间,A酒店在原醉仙饭店的北侧加建一幢三层面积为9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在西侧加建一幢四层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酒楼雅座。规划部门发现后,认为园林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绿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影响了城市规划,遂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违章加建的两座楼房。园林局对该处罚不服,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问:1、本案中,谁是申请改建的合法主体?为什么?
2、A酒店加建的附属用房是否合法,为什么?
3、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园林局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诉讼? 展开
问:1、本案中,谁是申请改建的合法主体?为什么?
2、A酒店加建的附属用房是否合法,为什么?
3、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园林局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诉讼? 展开
2个回答
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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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建筑的权利是由公园的,因为在规划局,这块地是属于公园这边的,A酒店只是签了租赁,而非买卖,所以产权在公园。而A酒店只是投资,无权改建这块土地。该公园才是合法的改建主体
2.不合法,因为在改建过程当中,规划局只允许8000平米的建筑面积,A酒店多建的900平米与1500平米,若是没有超过8000平米。而在8000平米内那么他规定要求是四层楼的酒楼,那么也就只有这么造,
3.他的处罚是不对的,该土地使用权在于公园,他无权收回,只有要求拆除,或要求法院来强制性拆除。这是要在A酒店与公园不执行情况使用。
4.,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自己也有受到处罚的分,失自扩建,法院可以封掉,或要求其拆除,若是合法建筑,那么就没有什么处分,总之两方都有不是之处
2.不合法,因为在改建过程当中,规划局只允许8000平米的建筑面积,A酒店多建的900平米与1500平米,若是没有超过8000平米。而在8000平米内那么他规定要求是四层楼的酒楼,那么也就只有这么造,
3.他的处罚是不对的,该土地使用权在于公园,他无权收回,只有要求拆除,或要求法院来强制性拆除。这是要在A酒店与公园不执行情况使用。
4.,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自己也有受到处罚的分,失自扩建,法院可以封掉,或要求其拆除,若是合法建筑,那么就没有什么处分,总之两方都有不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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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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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三条,规划局可以要求其拆除,或者以人民币多少钱的处罚,在以告之书的形式要求其,进行整改/若不行在求法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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