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时候对食品安全都采取了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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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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