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是否矛盾,该以那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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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慢
2013-04-22 · 超过3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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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前者说的是补偿金的计算;后者说的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续订次数的规定,如果某人是2000年到你公司,2004年续签一次,2008年签了一次,2011年可以续签一次,以后再签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现在公司做单方面解除给补偿金要从2000年开始算。
无雨02
2013-04-22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无雨02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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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

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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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的规定没有合冲突啊,参照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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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41184014
2013-04-2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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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矛盾的。可以具体指出,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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