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将乙打到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之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 5
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院,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经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甲是故意杀人未...
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院,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经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甲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中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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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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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能不能理解:甲因为刀柄断,认为乙命大,不能将其杀死,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抑制他的意志,导致他想放弃杀害乙,而并非主动放弃。而送伤者去医院应理解为犯罪未遂的后续行为。
追答
这个案例的复杂性就在于他的“送医行为"。
如果没有“送医行为”就可认为是“杀人未遂”。存在“送医行”为就可以认为是“犯罪中止”。
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停止伤害行为在这里不是主要因素,可以由法官自由裁判(比如,比普通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要重一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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