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重庆市某燃料公司经主管部门江北区商委审定,制定了该公司股权设置及配股方案,并于1998年11月19日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10月1日燃料公司颁发...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重庆市某燃料公司经主管部门江北区商委审定,制定了该公司股权设置及配股方案,并于1998年11月19日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10月1日燃料公司颁发给职工查某股权证,载明出资额为15000元。2000年7月经燃料公司同意,查某调往四川省天海物资开发公司。
   2002年6月4日江北区商委就燃料公司有关收回查某安置费所折成股本问题向该委的请示致函江北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体改办),特请该办审查后答复该公司。次日,区体改办在函件上以批注形式答复燃料公司:“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查某按全民职工身份调出,故不应享受安置费折成的股份。”6月28日,燃料公司书面通知查某,因收回其股权问题系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需听从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7月12日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查某,称“我公司对你原持有的职工安置费折成的股份问题,经请示重庆市江北区体改办及江北区商委,其答复是: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查某按全民职工身份调出,故不应享受安置费折成的股份”。为此,通知查某于7月31日前到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同日,查某申请区体改办要求答复如下内容:(1)你办答复燃料公司的内容是否属实;(2)如果属实,是依据什么政策(文件号)答复的。区体改办于同年11月做出书面回复并送达查某,其内容一是该办在2002年6月4日回复江北区商委关于《重庆市江北区燃料公司〈关于收回查某同志安置费所折成股权的请示〉审查意见的函》中的答复内容属实;二是依据江区委发[1998]131号文件精神,职工在获得安置费后解除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查某在企业改制后,作为非国有身份的公司股东又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往异地国有企业,故应将查某在企业改制时获得的股份退为国有资产。查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区体改办给查某的书面答复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查某的诉讼请求?如果能,谁是适格的被告?请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相关行政法原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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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湘西封臣
推荐于2016-07-11 · 超过1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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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复的产生多数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就某一个具体问题,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希望得到解决。有些行政机关接到反映后,作出了一种书面形式的文字说明,即行政答复。其行政答复的内容又具有多样性,有的行政答复只是对当事人的一般咨询问题给予的告知,有的是针对当事人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某个行为作出的答复,这种行政答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可诉的行政答复应当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其答复的理由和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本案中,体改办的答复直接涉及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答复;
2、体改办属于政府办事机构,应以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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