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张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张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1)丙公司认...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张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丁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3)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该合伙企业应如何分配利润?
(6)该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7)若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全部清偿,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差额部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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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欣城277
推荐于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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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2)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③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

  (7)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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