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求法律高手来解答下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B选项方某是无所有权人,唐某的取得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第三人,为什么丁某可以可以要求返回
答案是 AC 展开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B选项方某是无所有权人,唐某的取得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第三人,为什么丁某可以可以要求返回
答案是 AC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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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好像是道司考题,以前做过。
答案AC是正确的。B选项里,善意取得是指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这里房屋的转租转让的是使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就算是房屋的转卖,善意取得的条件也要求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以你理解的方向不对。
其实B选项不是想从善意取得考你,而是想考你关于房屋转租的规定。
好好复习哦,祝成功!
答案AC是正确的。B选项里,善意取得是指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这里房屋的转租转让的是使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就算是房屋的转卖,善意取得的条件也要求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以你理解的方向不对。
其实B选项不是想从善意取得考你,而是想考你关于房屋转租的规定。
好好复习哦,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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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1、个人觉得C是对的。
2、唐某取得的不是所有权,是使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1、个人觉得C是对的。
2、唐某取得的不是所有权,是使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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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题主可以理解为这仍是目前立法中的一个缺陷。
无权转租情况下,我国立法至今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从根本上说,民法认为租赁权属于债权,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这保护了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使得无权转租的善意次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只能说,承租的时候,要注意查看出租人的权利证明,做好确认。
立法都是变化的,谁也不知以后会如何。
至于这道题的情形,法条有明确规定,记住无权转租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了。
另外,这题更有讨论意义的,个人感觉应是A项,A项提到唐某可以主张抗辩权,那么唐某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是什么抗辩权呢?
要想说得通,只能说此处的“抗辩权”,应是广义的抗辩,即诉讼的抗辩,准确的说是无权利抗辩,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抗辩权。唐某如果主张,必是说自己对该房屋的租赁,是丁与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允许的,所以自己合法占有,在租赁到期之前,丁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也即此抗辩并非在承认对方请求权存在情况下,对对方请求权的推迟或消灭,而是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此为诉讼上的抗辩,否认权利,而非狭义的抗辩权。
在民法题目中,这样广义使用名词有不严谨之嫌,此题目不算周延,但不能算出错。
以上。
无权转租情况下,我国立法至今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从根本上说,民法认为租赁权属于债权,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这保护了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使得无权转租的善意次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只能说,承租的时候,要注意查看出租人的权利证明,做好确认。
立法都是变化的,谁也不知以后会如何。
至于这道题的情形,法条有明确规定,记住无权转租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了。
另外,这题更有讨论意义的,个人感觉应是A项,A项提到唐某可以主张抗辩权,那么唐某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是什么抗辩权呢?
要想说得通,只能说此处的“抗辩权”,应是广义的抗辩,即诉讼的抗辩,准确的说是无权利抗辩,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抗辩权。唐某如果主张,必是说自己对该房屋的租赁,是丁与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允许的,所以自己合法占有,在租赁到期之前,丁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也即此抗辩并非在承认对方请求权存在情况下,对对方请求权的推迟或消灭,而是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此为诉讼上的抗辩,否认权利,而非狭义的抗辩权。
在民法题目中,这样广义使用名词有不严谨之嫌,此题目不算周延,但不能算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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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丁某当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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