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征税收入的非税性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
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方面两者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从而不具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都属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不具可税性。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比如水电站要维修大坝,自己钱不够,向财政申请了拨款,财政拨的款项当然是不征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扣除。
那么你维修时候肯定发生了费用,由于是维修你自己的资产,如果这部分费用是自己掏的钱,那肯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如果是用财政拨款支付的,就是所说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由于收入没征税,这部分费用自然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有区别的,用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能税前抵扣是有法律规定的,可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未必不能税前抵扣,起码所得税法应该是没有相关条文。所以很多时候争取税收政策时,免税比不征税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