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份关于夫妻间忠诚保证书的内容和违犯后的惩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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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保证内容合情合理、惩罚合情合理。
示例
标题:忠诚保证书
保证人:xxx(人名)、xxx(人名)。
保证有效期:一辈子
保证内容:双方必须相互忠诚,不得做对不起另一方的事情。
惩罚:如一方违背保证内容,每个月不能有超过100元的零花钱,并且承包3年的家务劳动(视个人情况而定)。
保证书签署时间:2020-1-30。
小标题
保证书没用的,因为你永远留不住,一刻要走的心。夫妻之间的忠诚、长久不是靠一纸文书维持的。
生活中我们首先要反思自身存在的各种毛病,不断改进自己,这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配偶和家人负责。同时,对于经常教导自己的配偶,有些人总是抱怨和反感,其实,你心底也知道对方是为了你好,这才是成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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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最好的就是白头到老,经过多年的相处,避免不了的就是争吵,也总有意见不符的问题。想要让夫妻的关系长久存在,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去维护,这就如同工作岗位一样,各司其职,才能把公司经营得有条有理。
长久不衰的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不去抱怨责备对方的基础之上。
长久的夫妻关系,不仅是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鼓励,还有新鲜感的滋养,否则,会感觉到两个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有些没有人情味,慢慢的也就失去彼此依赖的信心。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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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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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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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的“忠诚保证书”是否有效力?
“我若再犯错,全部家产归你”_法院肯定了这句话的效力 不检点的丈夫曾向妻子立下了这样一份保证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丈夫就"放弃家产"。然而,丈夫依旧沾花拈草,愤慨不己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并要求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引出了一个话题--
该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花心丈夫信誓旦旦 现年42岁的女士路某和43岁的男士汪某都在铁路运输单位工作,1987年9月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在第三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两人相敬如宾,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汪某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 2003年5月的一天,妻子路某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更让路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年老病重的母亲期间,丈夫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终于有一天被路女士回家逮了个正着,丈夫这才不得不交代了实情:原来他已经在外包养该女子近两年了。 老公的背叛激起了妻子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9日,路女士一怒之下,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审理过程中,男方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白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路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合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合好结案。 铁肠妻子要求履约 然而,善良妻子的谅解并没有换来花心老公的真诚悔过。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合好后的不足一月,即2004年1月14日,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丈夫难改的劣习换来的只能是妻子铁心离婚!2004年6月24日,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显失公平 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各一台,存款8.3万元,住房一处。男方汪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必须对存款和房屋等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已满10岁的婚生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对男方汪某出具的带有财产约定性质的保证书之法律效力,德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本法院应予支持。 2004年10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终审判定保证效力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据此,2005年5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予以撤销,改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至此,该案被打上了休止符。
“我若再犯错,全部家产归你”_法院肯定了这句话的效力 不检点的丈夫曾向妻子立下了这样一份保证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丈夫就"放弃家产"。然而,丈夫依旧沾花拈草,愤慨不己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并要求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引出了一个话题--
该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花心丈夫信誓旦旦 现年42岁的女士路某和43岁的男士汪某都在铁路运输单位工作,1987年9月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在第三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两人相敬如宾,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汪某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 2003年5月的一天,妻子路某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更让路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年老病重的母亲期间,丈夫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终于有一天被路女士回家逮了个正着,丈夫这才不得不交代了实情:原来他已经在外包养该女子近两年了。 老公的背叛激起了妻子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9日,路女士一怒之下,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审理过程中,男方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白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路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合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合好结案。 铁肠妻子要求履约 然而,善良妻子的谅解并没有换来花心老公的真诚悔过。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合好后的不足一月,即2004年1月14日,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丈夫难改的劣习换来的只能是妻子铁心离婚!2004年6月24日,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显失公平 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各一台,存款8.3万元,住房一处。男方汪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必须对存款和房屋等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已满10岁的婚生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对男方汪某出具的带有财产约定性质的保证书之法律效力,德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本法院应予支持。 2004年10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终审判定保证效力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据此,2005年5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予以撤销,改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至此,该案被打上了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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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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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纸约束不了一个人,只有心态可以左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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