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第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同时还规定“学生每天到校时间,小学一般不早于7:50,中学不早于7:30;离校时间小学不晚于16:30,中学不晚于17:30”。允许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季节变化做适当调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扩展资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自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优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征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对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律、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针对具体条款,研提修订意见。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1名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干部和1名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专家。
教育部将遴选部分推荐人员和专家成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组,具体承担《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修订和其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制度的研制任务,切实修订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推荐于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