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行使的权利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防务。澳门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的行政事务。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蚕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防务。澳门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的行政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2016-03-0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行使的权利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扩展资料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4)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