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咨询
技术员小李有几日未来公司上班,经熟人了解小李已在另一公司上班,公司以小李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仲裁,但小李指出公司工作条件与招聘时所说存在很大差距,依《劳动合同法》第38...
技术员小李有几日未来公司上班,经熟人了解小李已在另一公司上班,公司以小李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仲裁,但小李指出公司工作条件与招聘时所说存在很大差距,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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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小李应该先通过仲裁审核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小李的公司并不满足上述条件,所以小李不能不告知用人单位就直接离开公司。而且如果小李已经跟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该由新单位赔和小李共同赔偿根据法条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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