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错)为什么啊解释下...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错)为什么啊 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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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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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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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财经法规的书上有原话?
追答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是错在“征税决定”上。我想串了,现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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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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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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