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贵州省正在搞9+3教育,请问职业高中的教师待遇和国家级特岗教师的待遇优什么区别,以后的发展前景?
我现在已经考上了某乡镇的一所职中的教师,教计算机,现在贵州马上开始招特岗教师,我很迫切的想知道如果考上了国家级的特岗教师,那选择哪一个比较好一些?...
我现在已经考上了某乡镇的一所职中的教师,教计算机,现在贵州马上开始招特岗教师,我很迫切的想知道如果考上了国家级的特岗教师,那选择哪一个比较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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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时间:2013-01-03 14:50:42 来源:贵州省政府
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文件 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行各级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 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 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 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 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 。其中,幼儿园应是经县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是经 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学校,应是经县或县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 三、原为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和中师函授站从事 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的人员,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地、州、市、县、特区(区)教委(教育局)所属教育研究室(所)和区(乡 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为专职教师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在职教师,经组织选派到各类学校培训、进修,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原工 资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 资标准也按提高10%执行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计发离、退 休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在提高10%工资标准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 续(不含少数业务骨干,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组织批准留任的。 八、编制在学校的正式教师,长期借用在不属于提高教师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作达一年 以上的,不实行提高10%工资标准,待回校工作后再予以提高 九、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学校和单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执 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对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后调动工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相互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 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二)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属于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并担任教师工 作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三)从提高工资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 其在校期间应提高的工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补发到调出之月 十、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国家补助部分从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 集资补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 十一、幼儿园的保育员在教养员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由中小学、幼儿园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填送 增资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增资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局 (工改办)批准执行 十三、这次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关 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 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 结,报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时间:2013-01-03 14:50:42 来源:贵州省政府
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文件 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行各级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 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 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 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 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 。其中,幼儿园应是经县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是经 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学校,应是经县或县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 三、原为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和中师函授站从事 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的人员,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地、州、市、县、特区(区)教委(教育局)所属教育研究室(所)和区(乡 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为专职教师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在职教师,经组织选派到各类学校培训、进修,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原工 资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 资标准也按提高10%执行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计发离、退 休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在提高10%工资标准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 续(不含少数业务骨干,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组织批准留任的。 八、编制在学校的正式教师,长期借用在不属于提高教师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作达一年 以上的,不实行提高10%工资标准,待回校工作后再予以提高 九、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学校和单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执 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对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后调动工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相互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 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二)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属于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并担任教师工 作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三)从提高工资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 其在校期间应提高的工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补发到调出之月 十、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国家补助部分从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 集资补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 十一、幼儿园的保育员在教养员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由中小学、幼儿园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填送 增资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增资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局 (工改办)批准执行 十三、这次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关 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 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 结,报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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