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某企业的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其他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2)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650万元(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赠25万元(4)本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1.5万...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650万元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赠25万元
(4)本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1.5万元
请问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多得额时,所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支出能否全额扣除,可扣除全额各是多少?应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展开
(2)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650万元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赠25万元
(4)本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1.5万元
请问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多得额时,所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支出能否全额扣除,可扣除全额各是多少?应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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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利润总额的12%,最多可扣除100*12%=12w 要调增6w
宣传广告费扣除限额为收入的15%,最多可扣除4000*15%=600w 要调增50w(可以结转扣除)
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调增25w
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且不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30*60%=18w,4000*0.5%=20w 可以扣除18w,调增12w
行政性处罚不能在税前扣除,调增1.5w
总的应调增6+50+25+12+1.5=94.5w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94.5=194.5w
宣传广告费扣除限额为收入的15%,最多可扣除4000*15%=600w 要调增50w(可以结转扣除)
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调增25w
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且不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30*60%=18w,4000*0.5%=20w 可以扣除18w,调增12w
行政性处罚不能在税前扣除,调增1.5w
总的应调增6+50+25+12+1.5=94.5w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94.5=194.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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