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张、李、胡三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张用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出资额。企业合伙协议做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物,其他两人负责监督...
张、李、胡三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张用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出资额。企业合伙协议做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物,其他两人负责监督;三人按出资额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 天地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家),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合同的权利。不久卫某经胡某和李某的他同意(张某反对)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的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的理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为什么?2、该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还可以有哪些?3、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可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李某清偿了全部的债务,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其损失?5、卫某的入伙是否合法?加入卫某入伙,其应当承担多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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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201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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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当中的属于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制。同时合伙企业的股东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名称不得为有限公司,合伙的出资没有问题!2)合伙事务还可以让全体合伙人一起执行。3)不成立,合伙企业内部是互为代理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4)李如果承担了责任以后,可以按内部协议或者份额像其他股东追偿。5)卫的入伙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有人合性质,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卫入伙他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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