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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乙用时a小时,
则甲用了(a+3/11)小时,丙用了(a-1/11)小时
所以甲比乙多用了(a+3/11)-(a-1/11)=4/11小时
则甲用了(a+3/11)小时,丙用了(a-1/11)小时
所以甲比乙多用了(a+3/11)-(a-1/11)=4/1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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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用方程不?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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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11份 甲有14份 丙有10份 (14-10)÷11=4分之1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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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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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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