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割让香港岛;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2.天津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3.瑷珲条约——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4.北京条约——1860年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告敬、《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旅旁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5.辛丑条约——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条约主要影响
打破闭关锁国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这并不等同于市场经济理念拆友橡: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
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半殖民地国家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
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
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
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直至如今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领土损失
时代终结的开始
这段时期的终结是由一次大战之后开始。随着“亚洲的觉醒”时期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原殖民地虽然未能够甩掉“三等国家”的矮帽子,但国际独立地位开始不断上升。欧洲各国此时又忙于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疮痍尚未痊愈,又添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创伤。在中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开始实现关税自主与租界回收(详见下文的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1、《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又称“江宁条约”、“万年和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2、《马关条约》:《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3、《辛丑条约》: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4、《瑷珲条约》:《瑷珲条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5、中法《黄浦条约》:1844年 10月 24日签订。即《五口贸易章程》,使法国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国的同 样特权外,还滑圆悔增加:1、允许和保护在通商信正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 2、腔腔取消清政府对天 主教的禁令,发还教堂。
扩展资料
大清政府之所以与日本、西方等列强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主要有一下原因:
1.自身的政治、经济等体制落后所限,不适应国际局势的变化;
2.大清朝半封建、半奴隶的社会制度,严重地阻遏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3.官员们的腐败,导致国家政治、经济始终处于昏暗状态不能自拔。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中英签订。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2,瑗珲条约:1858年5月28日中俄签订。
瑷珲条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在瑷珲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洞悄弊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
3,天津条约:1858年6月中分别与俄、美、英、法签订。
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运凯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4,北京条约:1860年10—11月中分别与英、法、俄签订。
北京条约是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
5,马关条约:1895年4月7日中日签订。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纳族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6,辛丑条约:1901年9月7日中分别与英、美、 俄、日、德、意、法、奥(奥匈帝国)、西、荷、 比签订。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1.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2.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3.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中国与英国,签约地点:北京)
5.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6.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7.广州湾租界条约(或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注:广州湾今广东湛江市】
8.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注:威海卫今山东威海市】
9.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10.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11.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12.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13.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14.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15.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16.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光绪13年)12月1日,与葡萄牙,北京)
17.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18.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19.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20.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团贺)
21.北京条约
a)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b)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c)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22.天津条约
a)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b)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c)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d)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23.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24.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25.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26.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14日,清政府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27.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搏或岁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28.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1843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基睁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英国从中又取得了建立租界的权利和“领事裁判权”,以及片面“最惠国待遇”。
29.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由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等人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签订。《南京条约》的签订是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的标志。主要内容有: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在五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由两国商定。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扩展资料
领事裁判权:
又称“治外法权”,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主要内容是:该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由其本国在居留国的领事或法庭依其本国法律审理。这是帝国主义压迫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一种特权制度。旧中国从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起,英、美、法、俄、日等相继取得过这种特权。领事裁判权的出现,严重的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亦称片面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缔约双方互相享受对方已经或将要给予第三国的同等的条约权利(一般包括通商、航运、税收、投资、居住等方面),这种待遇称最惠国待遇;仅缔约一方享受这种权利,而并不给对方以对等的权利或利益者,则为片面最惠国待遇。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中国今后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即为中国近代给予外国侵略者片面最惠国待遇之始。
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