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案例分析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全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全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付款。问:银行的拒付有利吗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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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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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所提交的单据,都是按信用证的规定制单并交单的有效单证。出现上述状况,(1)可能是你公司单据交给你方银行后,你方银行没能尽早审单并出单,导致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失效,对方银行已过期为由拒付付款。 (2)可能是对方客户自身市场等原因致使其不按约赎单造成,拒付付款。 (3)选择好银行,由于UCP600没有对通知行、交单行/议付行约定过多义务而他们又有太多的免责的情况下,作为出口商的你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银行,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当你指定某银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时,该银行是否会为你预审信用证,并提出包括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内的改证建议?因为UCP600仅规定了通知行审核信用证真伪的义务;

  (B)你所选择的银行能否为你的信用证交易提供全程的咨询及指导服务?这对于那些大量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初涉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C)在你交单后能否“合理谨慎”地为你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为你的安全收汇把好最后一道关,以免一旦出单便“覆水难收”;

  (D)在你交单后能否尽快地为你审单并早日出单,而不是非要拖到信用证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以为你争取宝贵的时间及加速资金周转;

  (E)最后但绝非次要的一点是,当对方银行无理拒付时,你的银行能否为维护你的正当权益而据理力争,使你在孤独无助时看到一线生机。这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类纠纷的成本小得多得多! 总的老说这单信用证的通知行、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严重有问题。尽管信用证属基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但银行信用也分三六九等。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往往会与不法进口商沆瀣一气,损害出口商的正当权益。因此你方要通过你方银行了解对方银行的信用等级,或者有业务员和客户直接沟通,找出拒付的真正原因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保全公司不受损。
匿名用户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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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份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是装运日后15天内,你明显超过了。就算没规定,根据UCP600也必须是在装运日后21天内交。所以银行拒付是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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