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求解答
3、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
3、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4、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lO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展开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4、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lO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展开
4个回答
展开全部
3.买方有法律依据,这是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1)有效,属表见代理。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有效。理由同上。
(3)有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1)有效,属表见代理。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有效。理由同上。
(3)有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展开全部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买方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何依据?2011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1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11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1有
2 有效 有效
可以的 赔偿
2 有效 有效
可以的 赔偿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