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杀人时,为什么要说株连九族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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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丁国0i
2018-01-29 · TA获得超过31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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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的电视剧当中,大家都是见过,某位权贵反叛或者犯了重罪,皇帝一震怒,下旨诛九族,那么这古时的九族究竟是怎么的九族呢?

首先,说一说什么是族?族的概念,是原始社会的遗韵,氏族社会的解体过程促使了血缘与地缘的一次对立,在姓不断分化为氏,氏不断分迁远地的过程中,以氏为单位的新政治实体,在它的属地内依旧实施着各自互为独立的继承制:不论兄终弟及还是嫡长子继承,不论公室一系还是分家袭夺,以血缘为联系的氏的壮大一度和族的强盛密切相关,于是长久下来,族这个概念既含血缘又附地缘,于是定义一定地域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有共同利益和文化认同的一群人的总称。

(皇帝)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株连九族哪?,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株连九族)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九族系附图)

具体是个什么情况呢?就是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皇帝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并且杀其宗亲以震慑他人。

最开始是“诛三族”,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是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

而诛九族则来自于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九族说法不同,但是诛九族这个刑罚是极其残酷的刑罚。

一种可信说法是,汉代儒家所说的,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

(同族人)

另外一种可信说法是,由被处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孙、曾孙、孙及儿,旁则由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从族兄弟为止,通被诛连。

诛九族,在古代是一个恐怖的大刑,是一个极其残酷的大刑,所以除非此人真正触动了皇帝的禁忌了。

这就是皇帝为什么非得株连九族的原因啦,因为当一个死囚犯非死不可的时候,也得连累许多人一起死。残忍,冷酷,无情。

(历史悠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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