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
俗话说,万恶淫为首,强奸更是淫之首恶,强奸行为令受害人身心俱损。现代惩治“强奸罪”,轻者判几年刑期,重者无期徒刑。那么古代呢,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
“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
“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律中,《唐律疏议名例》中的“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中的“强奸”,便是性犯罪。唐代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
唐代:判刑较轻,但重者处死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对强奸罪更是“罪加一等”,从重惩处。
《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通奸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强奸罪加一等就是判刑两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唐代也有判处死刑的,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就记载了一则发生在唐代的强奸案例:窦参是中唐名臣,刚做奉先县尉时,北衙禁军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竟然强暴亲妹妹。窦参接到案子后,判处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
宋朝:首创强奸幼女罪
宋代的法律基本上沿袭《唐律》,但对强奸罪的处罚比唐代更严,对强奸罪的处罚力度。《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即强奸有妇之夫,杀之,妇女不受惩罚。如果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明代短篇公案小说集《龙图公案》中的《强奸反噬》就记载了北宋包拯如何断强奸案。故事是这样的:有两个人,见朋友的老婆长得漂亮,企图强奸,未遂,被告到官府。但他们反诬朋友,称朋友纵容其妻卖淫,欲骗取他们钱财,被明察秋毫的包公识破,遭从重惩处。包拯的“从重处罚”等同于唐代的“罪加一等”。
另外,南宋创立了强奸幼女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即性侵幼女,流放3000里,强奸未遂,流放500里,造成重大伤害者,判处绞刑。
元朝:加重处罚,凡是犯强奸罪一律处死
元朝把奸淫幼女罪或一般强奸罪分开,加重处罚力度,无论是奸淫幼女罪还是一般强奸罪,都一律处死。《元史刑法志》明确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清朝:强奸男童也是犯罪
受程朱理学的影响,清朝封建礼教观念极其严格,非常注重贞操,对惩治“强奸罪”极为重视。为惩治“奸罪”,《大清律例》设立十个罪名来惩罚各种犯奸之人。
清朝时期,犯一般强奸罪,既遂的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刑;未遂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清朝把幼女的标准提到了十二岁,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判死缓(秋后问斩),即便双方自愿也同样。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
古代历来重男轻女,但是单独为男童立法的几乎没有,直到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强奸十岁以下男童者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之间男童者,判斩监候。
除此之外,清朝还规定了“同性性犯罪”,将强奸男性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强奸男性被称为鸡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就记载:“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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