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怎样处理强奸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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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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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朝代的刑法不同,记得有个朝代是…没收作案工具(——﹡)
中华铁路希希
2017-09-22 · TA获得超过1245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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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处罚强奸犯:
汉代司法实践中以和奸罪掩盖强奸罪,导致女性人身权益无以伸张。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社会等级身份相差悬殊的两性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官吏利用职权侵犯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妇女。汉律中“与人妻和奸”的治罪条令,保护的是编户齐民的女性,而非所有女性,无疑为官吏留下了枉法犯奸的空间。虽然汉律规定“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加大对官吏的惩罚力度,但官官相护的官场黑暗现实很容易导致以“和奸”掩盖“强奸”,官吏得以逃脱应有的法律惩罚,妇女人身权益的维护也必将无从谈起。
《九章律考》“奸部民妻”条引《太平御览》记载了一例亭长奸部民妻的案例,县级审讯认为是和奸,适逢孝章皇帝出巡至此,才得以强奸论。此案例暗示出以和奸掩盖强奸似乎更合乎汉代生活实际。自然也存在身份低微的妇女即使遭到官吏侵犯,实际则因官场黑暗,告发不可能成功。《汉书・张汤传》就记载了一例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官婢之兄向光禄勋张安世告发时,不但未伸冤,反而遭张安世的怒斥。可见,妇女的实际人身权益常因各种现实而遭忽视,不可能获得真正合理的维护。

其三,就法律本身的发展历程及趋势而言,汉代较之秦代司法的严酷,有了明显进步,但汉代仍处于法制初设、尚不完备的阶段。以对强奸罪的认定为例,汉律以强奸的既成为必要条件,既未考虑先强后和、犯奸未遂等情况,也未对强奸过程中的其他伤害给予关注。
汉律对和奸的认定中,也没能考虑到犯奸罪当事人的配偶的意愿,而一律按司法规定裁定,家庭和睦与否并未被考虑。汉律这种定罪因素单一、缺少弹性空间的倾向,固然因为汉律创制初衷乃为维护既有社会等级制度,而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同时也反映了在汉代的性别秩序格局中,妇女始终是弱势群体,其人身权益无法获得公正的维护。
另外汉律过于维护尊长的权威,在严惩血亲相奸的同时,严禁卑幼告发尊长。《二年律令・告律》133简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所以卑幼一旦被尊长侵犯,实际上不但没有告发成功的可能,反而遭弃市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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