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使用移动电话的十个禁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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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第九章第十二节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规定: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舰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对3G手机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军队人员不得使用3G手机或开通3G业务”的规定。对已开通使用3G服务的军人手机一定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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