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前教育评价的评价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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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评价的原则就是人们对学前教育评价客观规律的认识,或者说是学前教育评价的客观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可以指导学前教育评价工作的思想和行动,是指导我们进行学前教育评价的行动准则。失去了原则的评价就是盲目的评价,那样的评价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学前教育评价必须明确并遵循学前教育评价的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
方向性原则指通过评价内容与标准的制定,评价过程的侧重、评价结果的肯定或否定,推动学前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社会需求,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学前教育评价必须保证正确的方向。学前教育评价的目标有整体的或总体的目标,有幼儿园工作的目标,有幼儿发展的目标,相应地,学前教育评价的方向性原则也应该体现在这三方面的目标之中。学前教育评价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提出的幼儿全面发展的保育教育目标,《幼儿园工作规程》不仅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学前教育工作中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们进行学前教育评价的基本依据,其核心思想“促进每个幼儿的发展”是学前教育评价的总方向的集中体现,是进行幼儿发展评价、幼儿园工作评价的总方向。
幼儿发展的评价有它自己的目标和体现在目标中的方向性。如对幼儿发展的评价必须是对幼儿全面发展的评价,是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的评价、认知和语言方面的评价以及社会性和情绪情感方面的评价的综合,不得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在评价工作中只重视对某个方面如认知和语言方面的评价,那么我们就违背了幼儿发展的目标,没能正确体现幼儿发展评价中的方向。
幼儿园工作评价也有其目标,这些目标应该体现为与总方向一致的一定的方向性。如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其目标应该是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价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必须认识到保教结合是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特点,不能“重教轻保”,只重视对“教”的评价,而不重视对“保”的评价。如果只重视对“教”的评价,而不重视对“保”的评价,就会误导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方向,违背学前教育总目标的要求,从而也就违背了学前教育评价的方向性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
学前教育评价是对学前教育现象进行实际的测量和评定,并根据测量的评定的结果做出价值判断,它有着非常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我们必须保证学前教育评价切实可行。如果没有可行性,学前教育评价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保证学前教育评价的可行性,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评价指标体系要简便易测。全面、先进性是我们建立学前教育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但是,过分要求全面和先进,可能会使评价项目过多,实施评价时工作量过大,人力、物力都达不到,也可能会使评价项目不符合大多数幼儿园的实际工作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相对落后的现状,评价对象离要求距离过大。因此,我们学前教育评价必须解决好全面、先进和适度之间的矛盾,在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的同时,更重要保证指标体系的切实可行。
第二,评价指标要有一致性和普遍性。一致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学前教育评价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由国家规定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必须坚持,不能降低,务求一致。另一方面是指在同一范围内,对相同的评价对象必须用统一的标准。
第三,不能过分要求量化的评价结果。学前教育现象非常复杂,可变量多,影响因素多,可控性差,要做出精确度量是很困难的。根据控制论中“在同一系统中,高度复杂性与高度精确性不能并存”的原理,我们必须面对学前教育高度复杂性的现实,在复杂性与精确性的矛盾中,就不得不降低一点精确性。所以,我们的学前教育评价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如果对定性描述实行量化,可以采用模糊数学中的隶属度原理,在等级评定基础上“赋值”进行“二次量化”。
三、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教育评价要全面收集信息,不能片面强调评价指标中的某一项目,不能偏听偏信。只有遵循了全面性原则,才能保证评价指标的全面性和在评价过程中收集信息的全面性,从而使评价工作更科学、准确。
贯彻全面性原则,还要求我们在学前教育评价中要全面、充分地收集有关信息,不要偏听偏信。譬如,对一个幼儿教师的评价,不能只听取某个领导的意见。还要听取幼儿园其它教师、员工的意见,听取广大家长的意见,还要征求幼儿对老师的意见,考察她所负责的某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对一个幼儿园的评价,不能只听取几个幼儿教师的意见,而要听取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意见,搜集各方面的有关信息,然后再进行分析、归纳,做出恰当的评价
一、方向性原则
方向性原则指通过评价内容与标准的制定,评价过程的侧重、评价结果的肯定或否定,推动学前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社会需求,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学前教育评价必须保证正确的方向。学前教育评价的目标有整体的或总体的目标,有幼儿园工作的目标,有幼儿发展的目标,相应地,学前教育评价的方向性原则也应该体现在这三方面的目标之中。学前教育评价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提出的幼儿全面发展的保育教育目标,《幼儿园工作规程》不仅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学前教育工作中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们进行学前教育评价的基本依据,其核心思想“促进每个幼儿的发展”是学前教育评价的总方向的集中体现,是进行幼儿发展评价、幼儿园工作评价的总方向。
幼儿发展的评价有它自己的目标和体现在目标中的方向性。如对幼儿发展的评价必须是对幼儿全面发展的评价,是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的评价、认知和语言方面的评价以及社会性和情绪情感方面的评价的综合,不得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在评价工作中只重视对某个方面如认知和语言方面的评价,那么我们就违背了幼儿发展的目标,没能正确体现幼儿发展评价中的方向。
幼儿园工作评价也有其目标,这些目标应该体现为与总方向一致的一定的方向性。如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其目标应该是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价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必须认识到保教结合是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特点,不能“重教轻保”,只重视对“教”的评价,而不重视对“保”的评价。如果只重视对“教”的评价,而不重视对“保”的评价,就会误导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方向,违背学前教育总目标的要求,从而也就违背了学前教育评价的方向性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
学前教育评价是对学前教育现象进行实际的测量和评定,并根据测量的评定的结果做出价值判断,它有着非常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我们必须保证学前教育评价切实可行。如果没有可行性,学前教育评价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保证学前教育评价的可行性,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评价指标体系要简便易测。全面、先进性是我们建立学前教育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但是,过分要求全面和先进,可能会使评价项目过多,实施评价时工作量过大,人力、物力都达不到,也可能会使评价项目不符合大多数幼儿园的实际工作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相对落后的现状,评价对象离要求距离过大。因此,我们学前教育评价必须解决好全面、先进和适度之间的矛盾,在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的同时,更重要保证指标体系的切实可行。
第二,评价指标要有一致性和普遍性。一致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学前教育评价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由国家规定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必须坚持,不能降低,务求一致。另一方面是指在同一范围内,对相同的评价对象必须用统一的标准。
第三,不能过分要求量化的评价结果。学前教育现象非常复杂,可变量多,影响因素多,可控性差,要做出精确度量是很困难的。根据控制论中“在同一系统中,高度复杂性与高度精确性不能并存”的原理,我们必须面对学前教育高度复杂性的现实,在复杂性与精确性的矛盾中,就不得不降低一点精确性。所以,我们的学前教育评价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如果对定性描述实行量化,可以采用模糊数学中的隶属度原理,在等级评定基础上“赋值”进行“二次量化”。
三、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教育评价要全面收集信息,不能片面强调评价指标中的某一项目,不能偏听偏信。只有遵循了全面性原则,才能保证评价指标的全面性和在评价过程中收集信息的全面性,从而使评价工作更科学、准确。
贯彻全面性原则,还要求我们在学前教育评价中要全面、充分地收集有关信息,不要偏听偏信。譬如,对一个幼儿教师的评价,不能只听取某个领导的意见。还要听取幼儿园其它教师、员工的意见,听取广大家长的意见,还要征求幼儿对老师的意见,考察她所负责的某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对一个幼儿园的评价,不能只听取几个幼儿教师的意见,而要听取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意见,搜集各方面的有关信息,然后再进行分析、归纳,做出恰当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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