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果让自己缴纳社保还有公积金,我想这个时候员工维权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劳动法可以去投诉公司。他这样做是没有给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表现,员工在公司工作,最起码的基本保障都不能到位。投诉公司也是迫不得已的,但是公司始终不做出回应,我们员工也没有办法了,只能去投诉公司了。毕竟我们员工也要正确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还有就是员工可以集体不工作,这也是没有办法了。我们在为公司赚取利益的同时,公司却不给我们员工最基本的保障。肯定是不能忍受的。所以员工就自己组织罢工,让公司看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引起重视,当然这样的维权方式都是很多人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没办法。不这样来的话,公司是不会引起重视的,当然我们的利益就不会有人在乎。
京东前些天公布的员工内部信中,就说过这种事。虽然京东目前遇到了发展困难,但是他们始终强调不降低员工们的五险一金还有社保,这是一个多么让人兴奋的消息。只有公司这样,员工才会更加鼓劲的跟公司干活。那么公司会越来越好,员工们也会越来越好。
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有公积金我认为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如果公司在这一点上都要逃脱的话,我想这个公司是没有前景的。不值得再继续跟着公司干活。
最重要的还是多跟公司领导沟通,让他们了解员工的困难并做出相应的回应。
最后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千万不要做出违法的事。正确的维权方式很重要。
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参考资料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从劳动争议具体的法律规定上看,住房公积金未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却没有住房公积金,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的意思。 3、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法院内部已达成共识并出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的救济途径: 劳动者只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该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费,否则员工能够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单位得不偿失。经济补偿数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