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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主张“偷一罚十”违法的学者认为:“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百货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百货公司自行处丛姿罚消费者,即使不服培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这本身也是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机关来认定,百货公司本身直接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这就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配郑清准。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百货公司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偷一罚十都不成立,何况偷一罚百。
希望楼主采纳,给分。
偷一罚十都不成立,何况偷一罚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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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该怎么说服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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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消费者协会或法律途径咯,你不会真偷东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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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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