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①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不超过5000字②论文的内容要求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层次清晰,逻辑合理;要有针对性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大力提倡...
①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不超过5000字②论文的内容要求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层次清晰,逻辑合理;要有针对性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大力提倡和鼓励对工作中的法律文化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从中得出心得和体会的做法。③所用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材料一定要注明出处,引用事例要简明扼要;反对大段引用报刊观点和论述,否则一概按低分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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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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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个思路,要从法律文化四要素来构思和组织文章,因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这四种要素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法律活动也应跟着改变,但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⑤专业化原则,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活动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主观条件,是一种从事法律专业活动的能力、技术和方法。它包括立法艺术和执法艺术。立法艺术是社会权威机构制造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方法,包括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语言结构、分类、组合,立法时机的判断,公布法律的方式,法律解释的方法等;执法艺术是保障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能力和方法,它包括司法艺术和一般执法艺术。前者指审判方法、检验技术与理论、鉴定技术、勘查技术、代理与辩护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技术等;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法规的方法和技术和仲裁方法等等。
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主观条件。没有这两个条件,法律活动的进行是无法设想的。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法律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法律设施里由特定的人掌握和传播的,法律设施的活动,总以人们具备一定的法律艺术为条件。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活动,都受一定法律意识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后者则或多或少重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前者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后者则体现了更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
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外部联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当我们注意法律文化起源的时候,常常很难机械地找出一个确切的标志,也无法确定诸要素孰先问世。请看如下的逻辑推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权威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则后者在先;制认和认可法律规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支配这种活动的是一定的法律思想,于是法律思想在先;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律活动的评价,它以法律活动的存在为前提,于是,法律规范又在先……。法律文化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社会权威机构逐渐确立时,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初级形态也就同时诞生了。
就某一法律文化演进史的横断面而言,社会的物质生活总是处在最低层的。由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人们产生了某种要求。这种要求经过过滤成为法律意识,它又经过筛选、变型成为社会权威机构的法律意识,并通过立法艺术被立法机构加工为法律规范,又通过执法艺术被执法机构加以推行。经过实践,一些可行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被保留并发展了,不再适用的则被淘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适应着新的需求而诞生了。在法律活动中,法律思想、法律设施、法律艺术也不断发展完善,整个法律文化的水准也不断提高。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法律活动也应跟着改变,但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⑤专业化原则,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活动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主观条件,是一种从事法律专业活动的能力、技术和方法。它包括立法艺术和执法艺术。立法艺术是社会权威机构制造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方法,包括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语言结构、分类、组合,立法时机的判断,公布法律的方式,法律解释的方法等;执法艺术是保障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能力和方法,它包括司法艺术和一般执法艺术。前者指审判方法、检验技术与理论、鉴定技术、勘查技术、代理与辩护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技术等;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法规的方法和技术和仲裁方法等等。
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主观条件。没有这两个条件,法律活动的进行是无法设想的。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法律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法律设施里由特定的人掌握和传播的,法律设施的活动,总以人们具备一定的法律艺术为条件。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活动,都受一定法律意识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后者则或多或少重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前者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后者则体现了更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
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外部联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当我们注意法律文化起源的时候,常常很难机械地找出一个确切的标志,也无法确定诸要素孰先问世。请看如下的逻辑推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权威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则后者在先;制认和认可法律规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支配这种活动的是一定的法律思想,于是法律思想在先;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律活动的评价,它以法律活动的存在为前提,于是,法律规范又在先……。法律文化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社会权威机构逐渐确立时,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初级形态也就同时诞生了。
就某一法律文化演进史的横断面而言,社会的物质生活总是处在最低层的。由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人们产生了某种要求。这种要求经过过滤成为法律意识,它又经过筛选、变型成为社会权威机构的法律意识,并通过立法艺术被立法机构加工为法律规范,又通过执法艺术被执法机构加以推行。经过实践,一些可行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被保留并发展了,不再适用的则被淘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适应着新的需求而诞生了。在法律活动中,法律思想、法律设施、法律艺术也不断发展完善,整个法律文化的水准也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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