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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条件下可以。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有失信人名下只有一套别墅,难道不能执行吗?
对于下面这些情况,“唯一住房”不是失信人的挡箭牌,不构成豁免执行的事由,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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