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法:
1、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向数码照相回执才能办理居住证、
3、申领地点在自身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
三、临时居住证可以随到随办,制成IC卡形式,所有的个人资料将全市联网。
扩展资料:
1、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
2、临时居住证就是起到一个户籍登记的作用。而且实施可以说比以前更宽松,但是临时居住证的申办需要居民身份证和本市的住所证明,办理时所交25元是押金,离沪时将退还。
3、上海市人事局咨询处的一位官员介绍,上海市居住证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具有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等多种功能,是办证成本略高的原因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013-07-15
一、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
2、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收取、退还操作规定》,《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各地情况都一样的
居住证
需要的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相片。
2、在本地区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
房地产权证
、
租赁房屋
的
租赁合同
。
3、其他需要的证件及资料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居住证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参照
《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9条的规定办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
居民身份证
、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明
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人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就读证明包括
学生证
、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