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事业员,在事业单位改革会能否实现参公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人编制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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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对于很多人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经常能够在公务员报考职位表中看到参公的字样,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为事业编制,干部人事管理采用与公务员一致的制度体系,以公务员法为管理依据,晋升与待遇方面是与公务员相一致,在广义上也被称之为公务员。
目前参公单位有两大类,一类是群团参公单位,比如红十字会、文联等单位就是参公群团;另一类是党政机关下属参公单位,在这一列单位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职能,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另一种是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在所有的执法类单位中,除了参公执法事业单位外,还有很多承担的执法职能的普通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是因为设立的时间晚或者参公编制紧缺等因素没有被参公管理,一直是以事业身份来从事执法职能,这类型人员总数还是非常庞大的,尤其是在基层。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执法事业单位除外。这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并没有改革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
这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后,大部分是职能被收归或整合到机关,还有一部分则是将事业人员转为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这种情形不太普遍,只有特殊的单位有),职能也随之划归到机关。
对于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来讲,都希望能够实现参公管理,获得公务员的待遇,因为现阶段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工资待遇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最明显的就是在车补方面的差距。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到底未来执法类事业单位能否参公管理呢?今天我们就以此为主题来简单分析一下,为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或者是准备进入到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
一、执法类事业单位其职能的特殊性
我们要了解为什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会被改革,而执法类事业单位没有改革的原因,我们就要首先了解执法与行政职能的概念。
执法职能是偏向于执行层面的一种职能,执法所依据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行政职能是更加偏向于管理层的一种职能,也被称之为政府职能,是依据职权而产生的行为。所以执法与行政职能是两个概念,我们可以把执法广义的称之为履行行政职能,但是如果严格上来讲,执法与行政职能的内涵和外延是有着诸多的不同点。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管的职能,与市场监管局下属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是不同的概念。
同时,执法类事业单位与普通事业单位也是不相同的,虽然他们使用的编制一样,但职能差异非常大。事业单位本身设立是增进社会公益而设立,所以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属性与执法的强制性是不同性质的两种属性。这也是为什么执法类事业单位必须要改革的原因。服务性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有强制性,则不具有服务性,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执法类事业单位身份尴尬的原因了。
目前已经参公的执法类事业单位没有改革的动向,同样没有参公的执法类事业单位也没有参公的动向。对于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目前还没有明晰,我们只有继续等待,但在各地也出台了对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些做法,或许在未来会成为改革的方向。二、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的几种模式
(一)维持现状,保留工作人员事业身份。
这种方式是没有进行深彻改革的方式,也就在统一政策没有出台前,保留原先人员的身份,单位继续发挥原有的职能,以静制动,等待政策的出台。因为事业改革涉及到的人员还是很多的,每一位事业单位干部都会身涉其中,如果初期方向可能有所偏差,在统一政策出台后,继续改革的阻力也就越大,这也是为什么要维持现状的原因了。(二)将执法类事业人员并入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其原有事业身份不改变。
目前已经成立的综合执法队伍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6支执法队伍,这六支执法队伍的服饰也是一样的。这六支执法队伍是整合了分散的执法权力,在各地的实践中,主要是以职能来整合,与人员的身份没有太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各地的综合执法队伍中,既有参公人身份的人员,也有事业身份的人员。因为在很多基层单位,原先就有很多混编的管理经验,所以这样设立对干部管理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困难。
因此,还没有进行参公管理的单位可能会被划分到综合执法队伍中履行原先的职能。
三、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后是否会参公管理?
目前执法类事业人员想要转化为参公身份,参公执法单位人员想要转变为机关行政编制人员。虽然这是两种很好的愿望,但是操作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编制和参公编制总数是严格控制的,不管是什么样的改革,精简人员机构的理念是不会改变的,所以从事业转向公务员身份难度极大。二是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本身的数量非常庞大,这是参公管理中又一大阻力因素。
未来在综合执法队伍成立的同时,不管是参公的执法人员,还是事业身份执法人员,会被看作是单列的一种身份。这种身份未来使用哪一种编制可能不太好说,但是从难度来讲,有可能未来这种单列的执法人员身份会全部采用事业身份。但是还是会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原先参公的人员还是会保留参公的身份和待遇,新入职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就会使用新的单列事业编制来从事相关的工作。 对于在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或者
事准备进入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的同志来讲,要尽可能的去选择职能比较明确,单位规模比较大一些的执法单位,在后期改革的时候,可能会占一些优势。
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人编制的怎么办?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明确执法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领域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已经从部委一直下发到县区,正在改革实施阶段。《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人员转隶时,只能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执法队伍,同时,明确规定将临时人员清理出执法队伍,严禁辅助人员参与执法。也就是说,除过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他人员是不能进入执法队伍中来的。
在此前的执法人员统计摸底的时候,也都要求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岗在编,二是参公身份,三是具备执法资格。在岗在编排除了临时人员参与执法的可能,执法资格也并没有排除工人身份,而参公身份,则是将工勤人员同时排除在了执法队伍之外。
行政执法以县区基层为主,实行“局队合一”,以行政局的名义执法。要求执法队伍最少由5人以上组成,既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将不符合身份的人员登记为公务员,也不允许搞“断崖式”的人员转隶。部分地区由于执法队伍设立不规范,或者人员调动频繁,执法队伍中真正符合“三项基本条件”的几乎没有几个人,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成为了“参公”。有的执法队伍只有一两个参公人员,其他要么是事业人员,要么是工人,要么是临时合同工。
为了解决执法队伍中符合身份的人员缺员问题,能采取的方式,一种是从其他参公人员中调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除执法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不参公,失去岗位的参公人员很多,要调整几个到执法机构,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和岗位,想必大多数人愿意来。执法资格并不难取得,这对于执法机构人员补充,应该是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通过招考,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补充到执法队伍中来。可以全面公平公开公正招考,也可以从有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中定向招考。
第三种方式,则是将原来的执法人员,择优录用到新成立的执法队伍,以补充现有人员力量之不足。这种方式,主要是出于工作不断档考虑,原来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参公人员身份,但对执法工作熟门熟路,足以保证工作不出现断层。这三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各地在执法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会采用第三种方式过渡。待事业单位改革尘埃落定,第一种方式就会被大面积采用。而第三种方式,则适用于执法队伍人事管理规范后,吐故纳新,不断补充人员力量。
目前参公单位有两大类,一类是群团参公单位,比如红十字会、文联等单位就是参公群团;另一类是党政机关下属参公单位,在这一列单位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职能,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另一种是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在所有的执法类单位中,除了参公执法事业单位外,还有很多承担的执法职能的普通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是因为设立的时间晚或者参公编制紧缺等因素没有被参公管理,一直是以事业身份来从事执法职能,这类型人员总数还是非常庞大的,尤其是在基层。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执法事业单位除外。这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并没有改革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
这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后,大部分是职能被收归或整合到机关,还有一部分则是将事业人员转为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这种情形不太普遍,只有特殊的单位有),职能也随之划归到机关。
对于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来讲,都希望能够实现参公管理,获得公务员的待遇,因为现阶段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工资待遇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最明显的就是在车补方面的差距。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到底未来执法类事业单位能否参公管理呢?今天我们就以此为主题来简单分析一下,为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或者是准备进入到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
一、执法类事业单位其职能的特殊性
我们要了解为什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会被改革,而执法类事业单位没有改革的原因,我们就要首先了解执法与行政职能的概念。
执法职能是偏向于执行层面的一种职能,执法所依据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行政职能是更加偏向于管理层的一种职能,也被称之为政府职能,是依据职权而产生的行为。所以执法与行政职能是两个概念,我们可以把执法广义的称之为履行行政职能,但是如果严格上来讲,执法与行政职能的内涵和外延是有着诸多的不同点。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管的职能,与市场监管局下属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是不同的概念。
同时,执法类事业单位与普通事业单位也是不相同的,虽然他们使用的编制一样,但职能差异非常大。事业单位本身设立是增进社会公益而设立,所以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属性与执法的强制性是不同性质的两种属性。这也是为什么执法类事业单位必须要改革的原因。服务性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有强制性,则不具有服务性,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执法类事业单位身份尴尬的原因了。
目前已经参公的执法类事业单位没有改革的动向,同样没有参公的执法类事业单位也没有参公的动向。对于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目前还没有明晰,我们只有继续等待,但在各地也出台了对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些做法,或许在未来会成为改革的方向。二、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的几种模式
(一)维持现状,保留工作人员事业身份。
这种方式是没有进行深彻改革的方式,也就在统一政策没有出台前,保留原先人员的身份,单位继续发挥原有的职能,以静制动,等待政策的出台。因为事业改革涉及到的人员还是很多的,每一位事业单位干部都会身涉其中,如果初期方向可能有所偏差,在统一政策出台后,继续改革的阻力也就越大,这也是为什么要维持现状的原因了。(二)将执法类事业人员并入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其原有事业身份不改变。
目前已经成立的综合执法队伍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6支执法队伍,这六支执法队伍的服饰也是一样的。这六支执法队伍是整合了分散的执法权力,在各地的实践中,主要是以职能来整合,与人员的身份没有太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各地的综合执法队伍中,既有参公人身份的人员,也有事业身份的人员。因为在很多基层单位,原先就有很多混编的管理经验,所以这样设立对干部管理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困难。
因此,还没有进行参公管理的单位可能会被划分到综合执法队伍中履行原先的职能。
三、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后是否会参公管理?
目前执法类事业人员想要转化为参公身份,参公执法单位人员想要转变为机关行政编制人员。虽然这是两种很好的愿望,但是操作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编制和参公编制总数是严格控制的,不管是什么样的改革,精简人员机构的理念是不会改变的,所以从事业转向公务员身份难度极大。二是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本身的数量非常庞大,这是参公管理中又一大阻力因素。
未来在综合执法队伍成立的同时,不管是参公的执法人员,还是事业身份执法人员,会被看作是单列的一种身份。这种身份未来使用哪一种编制可能不太好说,但是从难度来讲,有可能未来这种单列的执法人员身份会全部采用事业身份。但是还是会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原先参公的人员还是会保留参公的身份和待遇,新入职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就会使用新的单列事业编制来从事相关的工作。 对于在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或者
事准备进入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的同志来讲,要尽可能的去选择职能比较明确,单位规模比较大一些的执法单位,在后期改革的时候,可能会占一些优势。
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人编制的怎么办?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明确执法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领域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已经从部委一直下发到县区,正在改革实施阶段。《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人员转隶时,只能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执法队伍,同时,明确规定将临时人员清理出执法队伍,严禁辅助人员参与执法。也就是说,除过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他人员是不能进入执法队伍中来的。
在此前的执法人员统计摸底的时候,也都要求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岗在编,二是参公身份,三是具备执法资格。在岗在编排除了临时人员参与执法的可能,执法资格也并没有排除工人身份,而参公身份,则是将工勤人员同时排除在了执法队伍之外。
行政执法以县区基层为主,实行“局队合一”,以行政局的名义执法。要求执法队伍最少由5人以上组成,既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将不符合身份的人员登记为公务员,也不允许搞“断崖式”的人员转隶。部分地区由于执法队伍设立不规范,或者人员调动频繁,执法队伍中真正符合“三项基本条件”的几乎没有几个人,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成为了“参公”。有的执法队伍只有一两个参公人员,其他要么是事业人员,要么是工人,要么是临时合同工。
为了解决执法队伍中符合身份的人员缺员问题,能采取的方式,一种是从其他参公人员中调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除执法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不参公,失去岗位的参公人员很多,要调整几个到执法机构,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和岗位,想必大多数人愿意来。执法资格并不难取得,这对于执法机构人员补充,应该是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通过招考,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补充到执法队伍中来。可以全面公平公开公正招考,也可以从有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中定向招考。
第三种方式,则是将原来的执法人员,择优录用到新成立的执法队伍,以补充现有人员力量之不足。这种方式,主要是出于工作不断档考虑,原来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参公人员身份,但对执法工作熟门熟路,足以保证工作不出现断层。这三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各地在执法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会采用第三种方式过渡。待事业单位改革尘埃落定,第一种方式就会被大面积采用。而第三种方式,则适用于执法队伍人事管理规范后,吐故纳新,不断补充人员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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