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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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杜娟1
2019-08-16 · TA获得超过603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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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3、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扩展资料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2、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3、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4、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5、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研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_
2023-05-31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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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心炎珏
高粉答主

2019-07-31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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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属于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人员要求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扩展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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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城网客服
2023-01-09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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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3、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扩展资料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2、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3、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4、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5、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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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幽草
推荐于2017-09-11 · TA获得超过294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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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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