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1999年10月,原告海隆公司与被告鹿场签订“委托经销一指牌鹿鞭酒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在北京市内的指定代理经销商,是北京市内独家代理;被告保证...
1999年10月,原告海隆公司与被告鹿场签订“委托经销一指牌鹿鞭酒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在北京市内的指定代理经销商,是北京市内独家代理;被告保证其生产的鹿鞭酒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并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证书,代理经销期限为1年。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告交付押金15万元及预付酒款8万元给被告,被告发货给原告一指牌鹿鞭酒500ML*12瓶装200箱(每瓶60元)、200 *12瓶装200箱(每瓶30元)。2000年2月,原告以一指牌鹿鞭酒缺少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批准证书将销售后剩余的一指牌鹿鞭酒退还被告。被告分两次将预付款8万元退还原告,原告同意从押金中扣除少退的酒款,所剩余押金13万多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随诉至法院。经查,被告鹿场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是经海南省卫生厅审查批准销售的,证号是(94)琼食卫准字第220号。
问题:1.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展开
问题:1.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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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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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主张。因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保健品批准证书2、没解除。因为对于缺少保健品批准证书一事,双方已经达成共识,退还押金等。3、处罚缺少保健品批准证书,国家不认可外。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退还原告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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