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中国法制史就是一部刑法史”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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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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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欠妥的。
中国古代存在着多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从先秦至明清,就法律形式而言,秦为律、命、令、制、诏、程、式、课、法律答问、廷行事等;汉为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隋唐为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外,重视编敕,并有断例和指挥;元代重视条格和断例;明清于律之外,注重编例,并有谕旨、诰、榜文、地方法规、乡规民约等。

历朝于律典之外之所以采用了其它法律形式,是因为它们具有律典所不能代替的功能。这里仅以唐代为例。唐代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唐六典》卷六云:“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14]《新唐书》卷五六《刑法》云:“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考之于唐代史籍可知,律、令、格、式四者之中,律是定罪科刑的大法,只有违法犯罪,方一断以律;令规定等级名份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式是有关国家机构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格的渊源是皇帝因人因事之需临时颁布的“制、敕”。因制、敕内容庞杂,执行中难免前后矛盾,或失时效,故唐朝定期由省部把增删后的格汇编成相对固定、普遍适用的成制,谓之“永格”。格以适用范围分为“散颁格”、“留司格”两种,散颁格颁行天下,留司格留在官府,不公开颁布。又据《唐六典》、新旧唐书《刑法志》载,唐一代编纂的律典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令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等;格有贞观初格7卷、贞观后格18卷、永徽留司格18卷、永徽散颁格7卷、垂拱留司格6卷、垂拱散颁格3卷、神龙散颁格7卷、太极格10卷、开元前格10卷、开元新格10卷、开元后格10卷等;式有武德式14卷、贞观式33卷、永徽式14卷、垂拱式20卷、神龙式20卷、开元式20卷等。“律令格式,天下通规”,[15]它们在唐代法律体系中是分工又统一的关系。令、式是从正面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式是为贯彻律、令而制定的细则性法规,格实际上是对律、令、式等法律进行修正补充的措施。律用以惩罚犯罪,与令、格、式协调应用,共同筑构起国家的法律制度。律典只是诸法中的一种,且不说把它的特征概括为“诸法合体”本身就很成问题,如果再以律典为据,把“诸法合体”演绎为中华法系的特征,那就甚为不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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