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案例分析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向河流内排污, 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 国务院颁布的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 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 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
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 对此, 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 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展开
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 对此, 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 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展开
1个回答
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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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 符合复议法的规定, 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 行政复议终止。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 符合复议法的规定, 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 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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