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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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枰远方
2013-08-13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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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的告诉你,新中国49年建国的时候还没有宪法,当时只有一个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献《共同纲领》,它一直存在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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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i_a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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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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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的总纲规定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这表明,国家任务是建设新民主主义,而不是开始社会主义革命。
  《共同纲领》内涵很丰富,这里着重谈谈经济方面的内容。
  《共同纲领》明确界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体制,这就是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1.国营经济。2.合作社经济。3.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4.
  私人资本主义经济。5.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就使私营经济取得了堂堂正正的合法地位,打消了私营老板的顾虑。
  对今天的读者来说,“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概念有点陌生,但在当时,它非常时髦,人们都挂在嘴边。《共同纲领》第31条解释说:“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紧接着,第31条提出:“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资源等。”
  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国家资本主义被人们看成是逐渐消溶私人资本,最终向公有制过渡的桥梁。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共同纲领》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新中国的建国施政纲领,具备了在宪法颁布之前作为新中国根本大法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所以,当时社会舆论把《共同纲领》称为“临时宪法”。当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
  “大宪章”这个词是刘少奇在这届政协会议21日大会发言中说的。他的原话是:“这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民盟代表、著名的大胡子张澜激动地说:“它没有高调,它更没有空想。这真是切合实际,切合人民今天需要的《共同纲领》。”他说,“立下宏愿,抱定决心”,“共同起来担负实现这个纲领的责任”。
  毛泽东也给了这篇文章很高的评价,他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说:“《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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